西藏民族区域自治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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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6-04 14:06 编辑 1961年,西藏各地开始实行西藏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普选,翻身农奴和奴隶第一次获得了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积极行使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选举全国和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并通过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后,全区自上而下设立民族自治领导机构,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权。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自治权利及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做了系统的规定,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002年,在西藏的自治区、地(市)、县、乡(镇)四级换届选举中,全区有93.09%的选民参加了县级直接选举,有些地方选民参选率达到100%.在选举出的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所占的比例,在自治区和地市两级达80%以上,在县、乡(镇)两级达90%以上。
根据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西藏自治区将职工的周工作时间规定为35小时,比全国法定工作时间少5小时。在执行全国性法定节假日的基础上,西藏自治机关还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藏族的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这一决定从法律上保证了广大藏族人民享着受绚丽多彩的传统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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