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首张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已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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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9-10 22:01 编辑 9月10日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并于2018年9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自治区公安厅经前期筹备,系统升级,结合我区港澳台居民人数、分布情况,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在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总队办证大厅设立受理点,9月1日起,全面开展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业务。
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西藏于9月1日起,全面开展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业务。9月5日下午,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总队办证大厅为来自台湾的余女士办理了西藏首张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余女士是台湾台中人,来西藏已经10多年了,目前在拉萨经营一家台湾功夫茶楼。"之前在网上看到西藏全面开展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业务的消息,就来到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总队咨询了一下,没想到才两天居住证就办下来了。
据了解,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居民,根据本人的意愿,可以持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
自治区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后期根据情况,逐步在各地公安派出所、户政办证大厅相应增设受理点。证件办理周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首次申领免收证件工本费,证件有效期限为五年。"据介绍,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采用了与居民身份证相同的技术标准制作,能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满足其在内地工作、学习、生活、出行便利的需要。目前,银行、电信、铁路、民航、旅店等领域已经普遍配备了居民身份证的阅读机具,港澳台居民办理居住证后,可以通过现有的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进行快速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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